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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7月24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通字〔2021〕12号  2021年7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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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4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通字〔2021〕12号  2021年10月1日  执行  | |||
=正文=  | =正文=  | ||
| 第167行: | 第167行: | ||
  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
===  | ===第六节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第四十八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第四十八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第192行: | 第192行: | ||
  第五十四条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第五十四条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 ||
  第五十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变更。  | |||
  第五十六条 公民的宗教信仰等户口登记项目,可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   第五十六条 公民的宗教信仰等户口登记项目,可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 ||
| 第328行: | 第328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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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1|7]][[Category:公安部]][[Category:居民身份证]]  | [[Category:2021|7]][[Category:公安部]][[Category:居民身份证]][[Category:居民户口簿]][[Category:出生医学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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