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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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5〕187号  2005年6月24日  执行
2005年6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5〕187号  2005年6月24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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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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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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