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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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6号  2021年1月1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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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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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6号  2021年1月1  施行
2020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6号  2021年1月1日  施行
 
2021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11月1日  条款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正文=
=正文=
  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一、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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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0|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
[[Category:2020|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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