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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11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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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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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1|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粤]][[Category: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粤]] | [[Category:2021|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粤]][[Category: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粤]][[Category: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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