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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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6号  2000年3月1日  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0〕20号  2021年1月1日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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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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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9|D]][[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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