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页面
讨论
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查看源代码)
2025年10月1日 (三) 09:57的版本
添加3,396字节
、
2025年10月1日 (星期三)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令1999年第16号 1999年5月25日 施行 =正文= <center>'''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center> …”
2025年10月1日 (三) 09:57的最新版本
(
查看源代码
)
王志伟
(
讨论
|
贡献
)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5月25日 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令1999年第16号 1999年5月25日 施行 =正文= <center>'''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center> …”)
(没有差异)
王志伟
29,156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