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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监督电话。  |   (九)监督电话。  | ||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 |||
  收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应当为国家法定办公时间。  |   收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应当为国家法定办公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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