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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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4月3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2016年4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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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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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3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2016年4月30日  执行
2016年4月3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2016年4月30日  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  2016年10月11日  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四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中不得开具发票规定废止。
2017年6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  2017年6月6日  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十五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的规定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七条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废止


=正文=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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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附件:


  1.[[#河北省国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河北省国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2.[[#河北省国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河北省国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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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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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第117行: 第128行:
  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第145行: 第156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可就相关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因试点纳税人可能发生多个应税行为,所以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可就不同应税行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就会出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的情况,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可就相关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因试点纳税人可能发生多个应税行为,所以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可就不同应税行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就会出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的情况,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第159行: 第170行:
  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六条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试点期间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六条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试点期间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第190行: 第201行: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见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可见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196行: 第207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制度,在收到预收款时,大部分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如果规定收到预收款就要全额按照11%计提销项税,可能会发生进项和销项不匹配的”错配“问题,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缴纳了大量税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税额得不到抵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又规定了对预收款按照3%预征税款的配套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制度,在收到预收款时,大部分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如果规定收到预收款就要全额按照11%计提销项税,可能会发生进项和销项不匹配的”错配“问题,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缴纳了大量税款,另一方面大量的留抵税额得不到抵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又规定了对预收款按照3%预征税款的配套政策。


  例如:房地产公司2016年8月收到1000万元预收款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例如:房地产公司2016年8月收到1000万元预收款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第266行: 第277行:
  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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