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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6号 2021年1月1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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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6号 2021年1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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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一、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 一、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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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0|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 | [[Category:2020|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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