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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4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解决机制,高效处理涉税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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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在收到最终交易计税价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 | 2.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在收到最终交易计税价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 | ||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愿意采用自费评估方式或者对税务机关最终核定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新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应从其新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新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应从其新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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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MWevbc3ydFbveuMJNtbTdQ?pwd=u781 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复核申请表] 提取码:u781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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