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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2年7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11号  2002年7月31日  执行  | 2002年7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11号  2002年7月3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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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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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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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遵照执行。  |   请遵照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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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2|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资源税]][[Category:矿区使用费]]  | [[Category:2002|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资源税]][[Category:矿区使用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