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2年7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11号 2002年7月31日 执行 | 2002年7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11号 2002年7月31日 执行 | ||
第11行: | 第10行: | ||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 ||
=正文= | =正文= |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第22行: | 第22行: | ||
请遵照执行。 | 请遵照执行。 |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2|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资源税]][[Category:矿区使用费]] | [[Category:2002|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资源税]][[Category:矿区使用费]] |
2025年7月8日 (二) 02:01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2年7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11号 2002年7月31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废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17年4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2017年4月28日 执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