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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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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