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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9月3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7〕141号 2007年9月3日 执行 =正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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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3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7〕141号 2007年9月3日 执行 | 2007年9月3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7〕141号 2007年9月3日 执行 | ||
2013年12月13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年12月13日 条款废止 |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该文件第三条中“住宅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失效; | |||
2017年10月24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年10月24日 条款废止 | |||
废止第三条“住宅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的内容。 | |||
2021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年3月26日 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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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 ||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 |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住宅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生产经营、商业用房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 ||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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