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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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5月9日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渝财规〔2025〕1号 202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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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2025年6月21日 (六) 14:12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25年5月9日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渝财规〔2025〕1号 202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