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13行: | 第13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5|6]][[Category:广东省建设厅]][[Category: | [[Category:2005|6]][[Category:广东省建设厅]][[Category: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标准|粤]] |
2025年6月21日 (六) 08:52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05年6月16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5〕58号 2005年6月16日 执行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确定如下:
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我省普通住房标准以此为准,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区、县(市)应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