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12行: 第12行:
  一、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免予收取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免予收取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土地抵押登记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土地抵押登记费。


  (二)建设部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规定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登记费。
  (二)建设部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规定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登记费。
26,640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