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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4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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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25〕66号)相关规定,现对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 ||
一、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进行税种认定时,应一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完成税源采集。纳税人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实际取水信息填报。 | 一、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进行税种认定时,应一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完成税源采集。纳税人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实际取水信息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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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 十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 ||
=政策解读= | |||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center> |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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