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酒: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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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1吨黄酒 = 962升黄酒
  备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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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7〕147号 || 1997年5月21日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7〕147号 || 19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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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84号 || 2001年5月11日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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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166号 || 20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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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3〕382号 || 20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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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 国税函〔2005〕333号 || 20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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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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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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