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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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 (三) 13:5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0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2010年4月8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