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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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34行: 第34行: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1 - 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108行: 第108行: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  || 10%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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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鞭炮、焰火 ||  ||  || 15%
| 六、鞭炮、焰火 ||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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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汽油 ||  || 升 || 0.2元
| 七、汽油 ||  || 升 || 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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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柴油 ||  || 升 || 0.1元
| 八、柴油 ||  || 升 || 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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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汽车轮胎 ||  ||  || 10%
| 九、汽车轮胎 ||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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