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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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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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  执行
2011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  执行
2025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5〕8号  2025年6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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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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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1|7]][[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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