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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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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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0〕10号  2000年12月20日  执行
2000年12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0〕10号  2000年12月20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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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继续乱收费的,一经查实,即予公开曝光,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的各种费用,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有权要求对乱收费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继续乱收费的,一经查实,即予公开曝光,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的各种费用,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有权要求对乱收费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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