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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0日 公告 =正文=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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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0日 施行 | |||
2025年4月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年4月10日 施行 | |||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 | |||
2025年5月1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年5月14日 施行 | |||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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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4]][[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 | [[Category:2025|4]][[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Category:美利坚合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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