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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2008年5月21日  执行  | 2008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2008年5月2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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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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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8|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不征消费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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