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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超取水计划的适用范围 | 三、关于超取水计划的适用范围 | ||
农业生产、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城镇公共供水、疏干排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不适用《[[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第三条关于超过取水计划计征水资源税的有关规定。 | |||
四、关于地下水取水计划的适用范围 | 四、关于地下水取水计划的适用范围 | ||
纳税人取水许可证所列明的水源类型为地下水的,计征水资源税时依据的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不包括矿坑水(矿坑涌水)。 | |||
五、关于多个取水口合并申报 | 五、关于多个取水口合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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