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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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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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涉税服务行业管理]]
[[Category:2018|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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