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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3月1日 施行 | 2018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3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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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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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行政登记。 |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行政登记。 | ||
[[Category:2018|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8|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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