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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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5号 2019年12月15日 执行 | 2019年8月2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5号 2019年12月15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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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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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8月2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5号 2019年12月15日 执行
正文
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2019年3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严重违背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