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55
个编辑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9年8月2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5号  2019年12月15日  执行  | 2019年8月2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5号  2019年12月15日  执行  | ||
| 第11行: | 第12行: | ||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 ||
[[Category:2019|8]][[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9|8]][[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Category:美利坚合众国]]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