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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行: | 第89行: | ||
(一)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增加的,按照增幅确定分配系数: | (一)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增加的,按照增幅确定分配系数: | ||
较上年增幅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 | |||
较上年增幅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 | 较上年增幅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 | ||
第99行: | 第99行: | ||
(二)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减少的,按照降幅确定分配系数: | (二)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减少的,按照降幅确定分配系数: | ||
较上年降幅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 | |||
较上年降幅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较上年降幅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较上年降幅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 | |||
第十六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各省和中央企业按照有利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的原则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的相关工作。 | 第十六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各省和中央企业按照有利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的原则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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