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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010年7月1日 施行 | 2010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010年7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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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工会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 |||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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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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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0|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工会经费]] | [[Category:2010|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工会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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