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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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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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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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9日 (日) 08:39的版本
简介
企业所得税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成本扣除
分类 | 扣除标准 | 说明 | 适用法规 |
---|---|---|---|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 | 据实或按规定比例、限额扣除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洁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的有效凭证 | 企业发生支出,应在当年度汇算洁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成本 | 据实或按规定比例、限额扣除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
成本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成本残疾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外加计100%扣除 | 示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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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
分类 | 扣除标准 | 说明 | 适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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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费用 |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第四条 |
费用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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