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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开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开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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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票据校验码、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 | 第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票据校验码、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 | ||
第四条 |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 | ||
开票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负责解释本单位电子票据填开内容。 | 开票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负责解释本单位电子票据填开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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