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42
个编辑
(→注意事项) |
(→适用法规)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3个中间版本) | |||
第133行: | 第133行: | ||
===分期缴款=== | ===分期缴款=== | ||
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 |||
===注意事项=== | ===注意事项=== | ||
第145行: | 第146行: | ||
5.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5.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6.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 |||
=适用法规= | =适用法规= | ||
第160行: | 第160行: | ||
|- | |- |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2015年11月16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2015年11月16日 | ||
|} | |} | ||
</small> | </small>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