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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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
===行为概述===
===行为概述===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享受该税收政策。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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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实际获得股权奖励的具体日期。


===税款计算===
===税款计算===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以股票形式获得奖励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每股价格 × 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
  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应缴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规定月份数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以股票形式获得奖励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每股价格 × 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
  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应缴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规定月份数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提交备案===
===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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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pan.baidu.com/s/1eSN8UiQ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及填报说明]
  [http://pan.baidu.com/s/1eSN8UiQ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及填报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分期缴款===
===分期缴款===
  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注意事项===
  1.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享受该税收政策。
  2.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4.纳税人在一个月份中多次取得股权奖励的应并在一个月计算。
  5.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行为概述===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税款计算===
  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 + 盈余公积转增金额 + 资本公积转增金额) × 持股比例
  应缴个人所得税 = 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提交备案===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http://pan.baidu.com/s/1dEIBbIL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分期缴款===
  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1.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2.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5.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适用法规=
=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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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2015年11月16日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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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1995年第45号 || 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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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21号 || 20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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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20号 || 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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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 税总发〔2015〕114号 ||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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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6〕43号 ||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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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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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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