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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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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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4日 (五) 06:34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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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11月27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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