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32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第2行: | 第2行: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20年11月1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42号 2020年11月11日 执行 | 2020年11月1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42号 2020年11月11日 执行 | ||
2025年1月24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号 2025年2月1日 条款修改 | |||
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 |||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 |||
第四条修改为: | |||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
=正文= | =正文= | ||
第20行: | 第34行: | ||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 ||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 |||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