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8月3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财教〔2017〕154号  2017年8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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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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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制度,我们制定了《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制度,我们制定了《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生活补贴的对象为纳入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正式落户山西或与单位签订工作年限合同的人才随迁配偶,并且是来晋后暂未安置工作无工资性收入的配偶。
  第二条 补贴对象。生活补贴的对象为纳入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正式落户山西或与单位签订工作年限合同的人才随迁配偶,并且是来晋后暂未安置工作无工资性收入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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