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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20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020年12月21日 施行 | 2020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020年12月21日 施行 | ||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 |||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正文= | =正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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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 ||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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