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4年1月8日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年2月8日  执行  | 2014年1月8日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年2月8日  执行  | ||
| 第15行: | 第14行: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Category:2014|1]][[Category: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4|1]][[Category: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黑]]  | |||
2025年1月12日 (日) 13:41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4年1月8日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年2月8日 执行
正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秩序,合理调节房地产业收益,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本公告自2014年1月8日发布,2014年2月8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预征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