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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80号),根据《[[国务院转批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80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转批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征收对象 | 一、征收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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