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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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5〕41号 1995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转发给你们,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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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 (日) 12:39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5〕41号 1995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