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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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2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3号 1994年11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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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0日 (六) 08:5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2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3号 1994年11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