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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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9月2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4〕6号 1994年9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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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 (四) 06:51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4年9月2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4〕6号 1994年9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