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47号  1994年3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按照国税发〔1993〕112号文规定,一些地方为应急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47号  1994年3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按照国税发〔1993〕112号文规定,一些地方为应急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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