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10月23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7号  2023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10月23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7号  2023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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