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简介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所得额前应减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分类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序号 | 适用群体 | 享受条件 | 享受起止时间 | 扣除标准 | 扣除方式 | 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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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 | 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 |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定额 | 父母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
备注:
1.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子女教育
序号 | 适用群体 | 享受条件 | 享受起止时间 | 扣除标准 | 扣除方式 | 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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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父母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 |
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 | 父母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境内教育:无
境外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 |
备注:
1.父母:生父母、监护人
2.全日制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继续教育
序号 | 适用群体 | 享受条件 | 享受起止时间 | 扣除标准 | 扣除方式 | 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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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个人 | 个人接受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每月400元定额 | 个人100%扣除 | 无 |
2 | 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个人的父母(不得与上款同时适用) | 个人接受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每月400元定额 | 个人的父或母100%扣除(不得重复扣除) | 无 |
3 |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个人 | 个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每次3600元定额 | 个人100%扣除 | 相关证书等 |
备注:
1.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 学信网APP下载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21年版)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021年版)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站: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zyzghzyjndjrdcx/
5.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网站):https://www.osta.org.cn/
大病医疗
序号 | 适用群体 | 享受条件 | 享受起止时间 | 扣除标准 | 扣除方式 | 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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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个人 | 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 |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一个纳税年度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不足80000元的部分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
2 | 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个人 | 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 |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一个纳税年度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不足80000元的部分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
备注:
1.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医疗费用明细查询):WEB端 安卓版 苹果版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住房贷款利息
序号 | 适用群体 | 享受条件 | 享受起止时间 | 扣除标准 | 扣除方式 | 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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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婚前,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偶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的个人 | 婚前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偶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 |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每月1000元定额 | 个人按标准100%扣除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
2 | 婚前,夫妻双方分别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已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夫妻双方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已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领取结婚证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每月1000元定额 | 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
3 | 婚后,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的个人 | 婚后,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 |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每月1000元定额 | 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按标准100%扣除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
备注: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变。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
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至今)
住房租金
序号 | 适用群体 | 享受条件 | 享受起止时间 | 扣除标准 | 扣除方式 | 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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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婚前,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的个人 | 婚前,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实际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月份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由住房租赁支出个人100%扣除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
2 | 婚后,本人或者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的个人 | 婚后,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实际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月份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由一方按100%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的,双方各按100%扣除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
备注: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全国行政规划信息查询平台(主要工作城市户籍人口信息查询):主要工作城市户籍人口信息查询
赡养老人
序号 | 适用群体 | 享受条件 | 享受起止时间 | 扣除标准 | 扣除方式 | 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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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个人(赡养人为独生子女) | 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被赡养人中首位年满60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按照每月3000元定额 | 赡养人个人100%扣除 | 无 |
2 | 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个人(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 | 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被赡养人中首位年满60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个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赡养人均摊 赡养人约定分摊 |
无 |
备注:
赡养人:
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附加扣除填报
扣缴义务人端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PC版下载 | |
自然人端 | 个人电脑用户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
非苹果手机用户 | 安卓(Android)/鸿蒙(HarmonyOS)版个人所得税APP下载 | |
苹果手机用户 | IOS版个人所得税APP下载 |
适用法规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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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9号修改 | 2018年8月31日 |
2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8〕41号 | 2018年12月13日 |
3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 2019年8月20日 |
4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 银办发〔2019〕71号 | 2019年3月29日 |
5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 国发〔2022〕8号 | 2022年3月19日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2022年3月25日 |
7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发〔2023〕13号 | 2023年8月28日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2023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