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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 版本历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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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6-05-17T06:13:06Z</up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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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王志伟：​/* 土地分类体系说明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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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3-11-08T14:38:51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lt;span dir=&quot;auto&quot;&gt;&lt;span class=&quot;autocomment&quot;&gt;土地分类体系说明&lt;/span&gt;&lt;/span&gt;&lt;/p&gt;
&lt;p&gt;&lt;b&gt;新页面&lt;/b&gt;&lt;/p&gt;&lt;div&gt;{{wiki置顶}}&lt;br /&gt;
=历史沿革=&lt;br /&gt;
2001年8月2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255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lt;br /&gt;
&lt;br /&gt;
=正文=&lt;br /&g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lt;br /&gt;
&lt;br /&g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lt;br /&gt;
&lt;br /&gt;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lt;br /&gt;
&lt;br /&gt;
　　附件：&lt;br /&gt;
&lt;br /&gt;
　　1.[[#土地分类体系说明|土地分类体系说明]]&lt;br /&gt;
&lt;br /&gt;
　　2.[[#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lt;br /&gt;
&lt;br /&gt;
==土地分类体系说明==&lt;br /&gt;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lt;br /&gt;
&lt;br /&gt;
　　根据上述要求，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成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lt;br /&gt;
&lt;br /&gt;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lt;br /&gt;
&lt;br /&gt;
　　1.指导思想&lt;br /&gt;
&lt;br /&gt;
　　这次修改土地分类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现有两个土地分类为基础，以最小的修改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土地管理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又给今后的发展、修改留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研究制订适应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需要的土地分类体系。&lt;br /&gt;
&lt;br /&gt;
　　2.基本原则&lt;br /&gt;
&lt;br /&gt;
　　（1）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并尽可能与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lt;br /&gt;
&lt;br /&gt;
　　（2）连续性原则。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lt;br /&gt;
&lt;br /&gt;
　　（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他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如城市、建制镇、村庄的建设用地面积等将另行单独列表统计。&lt;br /&gt;
&lt;br /&gt;
　　（4）精简、协调的原则。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创造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lt;br /&gt;
&lt;br /&gt;
　　二、土地分类的基本框架&lt;br /&gt;
&lt;br /&gt;
　　采用三级分类体系。&lt;br /&gt;
&lt;br /&gt;
　　1.一级类设3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lt;br /&gt;
&lt;br /&gt;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lt;br /&gt;
&lt;br /&gt;
　　3.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lt;br /&gt;
&lt;br /&gt;
　　三、地类调整情况&lt;br /&gt;
&lt;br /&gt;
　　1.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地类调整情况&lt;br /&gt;
&lt;br /&gt;
　　（1）将原水域‘一分为三’，其中的沟渠改为农田水利用地，从坑塘水面中分离出一个水产养殖水面，以适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相应调整其含义，归入“其它农用地”；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用地组成“水利建设用地”；其余水域都归入未利用地的“其它土地”。&lt;br /&gt;
&lt;br /&gt;
　　（2）不再保留原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地类，将其按城镇建设用地分类的要求进行细化。&lt;br /&gt;
&lt;br /&gt;
　　2.城市土地分类的调整情况&lt;br /&gt;
&lt;br /&gt;
　　（1）保留商服用地中的商业、金融、保险业用地，将原来的旅游业用地改为餐饮旅馆业和其他服务业用地。因旅游业用地定义不够确切，同时随着服务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服务业项目，宜适当细分为餐饮旅馆业用地和其它服务业用地。&lt;br /&gt;
&lt;br /&gt;
　　（2）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独立工矿用地中的采矿、采石、采砂、砖瓦窑与盐田合并为采矿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的三级类。&lt;br /&gt;
&lt;br /&gt;
　　（3）公用设施用地，原来冠以“市政”两字，为适用村庄调查，删去“市政”两字，原有的绿化用地作地类名不合适，故改为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同时把殡葬从公用基础设施中划出和墓地合并为墓葬地，列为特殊用地的三级类。&lt;br /&gt;
&lt;br /&gt;
　　3.新增设地类的情况&lt;br /&gt;
&lt;br /&gt;
　　（1）将原来两个分类体系中的交通用地合并后，增加管道运输用地和街巷两个三级地类。&lt;br /&gt;
&lt;br /&gt;
　　（2）在公共建筑用地内，增加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和福利院等）。&lt;br /&gt;
&lt;br /&gt;
　　（3）考虑到目前村庄内部有部分空闲旧宅基地及其它空闲地等难以归类，因此，在住宅用地内增设空闲宅基地，作为三级地类。&lt;br /&gt;
&lt;br /&gt;
　　4.在其它农用地中新增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晒谷场等用地。&lt;br /&gt;
&lt;br /&gt;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lt;br /&gt;
&lt;br /&gt;
　　1.关于可调整土地　　根据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精神，将生态退耕以外，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改耕地为园、林、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可不作为衡量耕地减少的指标，也不要求占补平衡的那部分土地，均作为可调整土地进行调查统计。为保持土地分类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也为减少年报统计、汇总的难度，这些可调整土地不作为独立地类，而是作为“其中”出现，如果园，其中包括可调整果园。但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即自上述51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该可调整地类。&lt;br /&gt;
&lt;br /&gt;
　　2.关于绿化隔离带、“绿色通道”、“绿色走廊”及自然保护区等考虑到城市绿化带一般较宽，占地面积较大，且内部有林地、草地、住宅等各类用地，不能简单算做建设用地或农用地，因此，绿化隔离带按实际用地情况进行分类。&lt;br /&gt;
&lt;br /&gt;
　　“绿色通道”、“绿色走廊”等是近两年出现的新情况。有的在铁路、公路路边仅从保护路基的需要栽种护路林；有的却在路堤外植树种草等，其宽度可达50米甚至上百米，因此，调查统计时，凡符合工程主体设计标准且已办理用地手续的，统一按照交通用地调查统计，其它超出设计标准的，按实际地类进行调查统计。&lt;br /&gt;
&lt;br /&gt;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及其它特定区域等一般面积较大，内部地类多样，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既有农用地，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法设一个单独地类来概括，实际调查统计时，可按区域内耕地、林地、住宅等实际地类分别调查统计。&lt;br /&gt;
&lt;br /&gt;
　　3.关于划分城市、建制镇、村庄建设用地问题&lt;br /&gt;
&lt;br /&gt;
　　为加强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以利于保护耕地和控制建设用地，新制订的《土地分类》体系打破了城乡分割的界线，是完全必要的，但这样的结果是体系中不再出现城市、建制镇和村庄，也就不能直接统计、汇总出城市、建制镇、村庄建设用地的相关数据，而在现实土地管理和国民经济活动中又往往需要这些资料。为此，在土地分类统计主表之外，另外设置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统计表，从基层开始逐级上报。将按本体系调查统计的商服、工业（不含采矿地）、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特殊用地和交通用地的街巷用地等，按照行政辖区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分别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和建制镇建设用地；将其余建设用地划入村庄建设用地。这样划分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好处是能将居民和村民所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较好地联系起来，增强了调查成果的实用价值，也基本回避了划分城乡居民点建成区界线的难题，虽然也涉及到市区范围的问题，但仅关系市区内依法应转为国有的那部分集体土地，涉及面小，对衡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尤其对控制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有着特殊意义。&lt;br /&gt;
&lt;br /&gt;
　　4.关于实施过渡问题&lt;br /&gt;
&lt;br /&gt;
　　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的必要条件是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全面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分类》标准，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重点对城乡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按新标准进行补充调查；对水域用地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调整，将其“一分为三”，分别归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交通用地中增设管道运输用地。然后，按照辖区总面积不变和不重不漏的原则，将城乡土地统一合并、归类，全面过渡到新的全国土地分类标准。&lt;br /&gt;
&lt;br /&gt;
　　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圈起来的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还不能打开。这些地方的土地变更调查与圈内的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仍分别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新的《土地分类》。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暂时无法全面执行新的《土地分类》，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修改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中的21—25及28等六个二级地类（含所属全部三级地类）及“交通用地”中的266一个三级地类暂不启用，仍使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地类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年报，该“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地类的编号定为“20”，其下的三级地类包括：“201城市用地”，是指设市的居民点用地；“202建制镇用地”，是指设建制镇的居民点用地；“203农村居民点”，是指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204独立工矿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205盐田”，是指以经营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206特殊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中包含的农用地、水域、其它建设用地，过渡期间均可暂不变动。&lt;br /&gt;
&lt;br /&gt;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lt;br /&gt;
&lt;br /&gt;
{{wiki置底}}&lt;br /&gt;
[[Category:2001|8]][[Category:国土资源部]][[Category:不动产登记]]&lt;/div&gt;</summary>
		<author><name>王志伟</nam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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