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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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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缴纳人= 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 具体条件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缴纳依据= 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地面总建筑面积 =单位费额=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分类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 地面总建筑面积 !! 设定依据 |- | 1 || rowspan="4"|直辖市 || 北京市(京) || 1640元/平方米 || ||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 |- | 2 || 天津市(津) || 2000元/平方米 ||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3 || 上海市(沪) || || 60/平方米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复函]] |- | 4 || 重庆市(渝) || || 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玉峰山镇;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鱼洞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北碚区:东阳街道、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街道、北温泉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蔡家岗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三、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5 || rowspan="22"|省 || 河北省(冀) || 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设区市、雄安新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设区市、雄安新区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 |- | 6 || 山西省(晋) || 一类人防重点城市太原市、大同市每平方米2000元;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市每平方米1800元;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每平方米1500元。 || ||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7 || 辽宁省(辽) ||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 | 8 || 吉林省(吉) || 长春市每平方米1625元;其他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54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28元。(自2016年6月1日起在现行收费基础上降低5%) || ||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 9 || 黑龙江省(黑)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 (一)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哈尔滨市、大庆市)每平方米2100元; (二)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每平方米1900元; (三)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市、县(鸡西市、鹤岗市、伊春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嫩江市、双城市、集贤县、北安市)每平方米1600元; (四)人民防空其它市、县每平方米1200元。 || ||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 | 10 || 江苏省(苏) || 每平方米600—2000元 || ||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11 || 浙江省(浙) ||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 2500 绍兴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8城市 2100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 1700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 1300 || ||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 | 12 || 安徽省(皖) || colspan="2"|[[安徽省物价局_安徽省财政厅_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安徽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换算表|详见表格]] ||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 | 13 || 福建省(闽) || colspan="2"|[[福建省物价局_福建省财政厅_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详见表格]]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14 || 江西省(赣) || 3%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决议]] |- | 15 || 山东省(鲁) || 3%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 | 16 || 河南省(豫) || 住房权属转移3%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17 || 湖北省(鄂) || 3%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 | 18 || 湖南省(湘) || 4%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19 || 广东省(粤) || 3%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20 || 海南省(琼) || 3%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 | 21 || 贵州省(贵或黔) || 3%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 | 22 || 四川省(川或蜀) || 3%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23 || 青海省(青) || 3%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决定》的通知]] |- | 24 || 云南省(云或滇) || 3%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 | 25 || 陕西省(陕或秦) || 3%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定]] |- | 26 || 甘肃省(甘或陇) || 3%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 | 27 || rowspan="5"|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蒙) ||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28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29 || 西藏自治区(藏) || 3%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 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 =缴纳义务发生时间= =涉及表格= ==缴纳申报== =缴纳优惠= ==改善民生(3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住房 || 99011705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 第四条第(一)款 ||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2000年4月27日 || 长期 |- | 2 || 社会保障 || 99012701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第一条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2015年1月1日 || 长期 |- | 3 || 社会保障 || 99012701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 第一条 || 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2015年1月1日 || 长期 |}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1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教育 || 99101402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 || 第一条 || 对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免收 || || 2010年7月20日 || 长期 |} {{wiki置底}} [[Category: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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