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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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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7月23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3〕57号 2013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20元 二等 16元 三等 12元 四等 10元 五等 8元 六等 6元 七等 4元 八等 2元 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一等;北碚区、巴南区和大渡口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二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行政区域确定应税土地等级。为确保此次税额等级调整平稳过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工业性用地和体育设施用地适当降低应税土地等级。 三、主城区应税土地具体等级范围的划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参照国土部门土地级别情况制订调整方案,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四、主城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要对本区域土地等级税额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清理,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和毗邻地区应税土地税额等级情况,完善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调整工作。 五、主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3|7]][[Category:重庆市人民政府]][[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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